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某某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村**组**户,住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圣通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父亲家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5****),沿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福顺街自东向西行驶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
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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