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0********,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桂B****8号小轿车沿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融水镇融洲大桥时越过中心实线至对向来车车道内,与由对向驶来的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桂B****5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西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毫克/100毫升。经融水县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车辆放行条;4、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协议书;8、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9、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10、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敏娜
检察官助理黄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17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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