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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社区**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入盈江县平原镇多源小区公共停车场内,与停放的云******号中型普通客车、云******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被多源小区的保安拦截下。经对尹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268.8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088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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