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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湘F****6小型客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出发驶往湖北省监利县。同日8时37分许,尹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监利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尹某某带至监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尹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湘F****6小型客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 [2020]毒鉴字第X0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4.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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