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5省道,由汉川市马口镇至武汉市蔡甸区方向行驶至17km+900m处时,与张某某停在路边的鄂A****6(鄂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武汉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信息、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诊断证明书、送达回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