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沿承德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冀HNP**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标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2.38mg/100ml,属于醉酒。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