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承德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沿承德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冀HNP**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标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2.38mg/100ml,属于醉酒。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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