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京口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京口区小米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山路交叉路口附近摔倒,被告人尹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录制的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6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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