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装潢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54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36省道11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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