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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 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路**号附**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1时4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B*****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青羊区**路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尹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37.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1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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