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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1时35分许,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设卡查车时,查获粤SS****小轿车驾驶员尹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现场民警对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随后带尹某某去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在医院取证时,尹某某逃跑,未抽取到尹某某血液样本。2019年11月7日9时40分许,尹某某到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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