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车务段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号。1997年8月2日因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晋A****T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新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塔一马路往北30米路段时,发现民警检查,为逃避检查,遂驾车逃逸,沿双塔一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塔北路小学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8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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