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州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小型轿车沿玲珑山路行驶过程中与聂某某发生行车纠纷,聂某某电话报警,尹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g,后被带至青州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测,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0年11月25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