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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时5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金杯牌小型汽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追尾姚某驾驶的黑A*****号福田牌大型汽车,致两车受损及尹某某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尹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64mg/100ml。现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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