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新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省道S115县线呼图壁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82公里加600米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工作中发现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乙醇为21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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