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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7********,汉族,大专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尹某某与朋友在本市丰台区某饭馆饮酒。次日9时1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侧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9)由北向南跟在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2)后面,后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下安路11公里加500米处时,超越王某甲车后驶回原车道并踩刹车减速,致使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87.5mg/100ml;经交通部门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被撞小型轿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同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尹某某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车合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工作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吹气检测及抽血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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