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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号,住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黑D****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佳木斯市保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街路口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黑D****5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抓捕过程中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锋

202012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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