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55分左右,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S****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路南段附近时碰到巡逻民警,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在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场所,由上蔡县法医门诊部护士提取了尹某某的静脉血样,2020年9月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2020-1864-1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葛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洪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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