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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71,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直管**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城鲁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盛世华城附近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7年8月23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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