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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朋友高某某的渝A*****小型轿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往古南街道枣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古南街道半山公寓路段时,先后与道路边停放的三辆小型轿车刮撞后侧翻,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电话联系高某某到场顶包,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发现尹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将尹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尹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刑事判决书证实尹某某有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从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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