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晋KP****小型越野客车沿邢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尹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30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