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尹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5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酒后无证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小西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农用四轮拉水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及四轮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发生事故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8.51mg/100ml, 陕E*****车辆损失25440元,四轮拉水车辆损失1990元,李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道路有关法规,在其无驾驶证和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潮
2018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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