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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3 月 27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3 月 22 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 E9****小型轿车在本市虎丘区武夷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陵江路附近时发生两车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214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

2.证人林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37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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