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队**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两轮摩托车,从汉川市华严农场出发前往汉川市杨台大队,行驶至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队四清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表、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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