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8251971********,驾驶证号码3508251971********,准驾车型C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深圳市盐田区*****执法队一级执法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街道**路**小**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冬萌,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苏A1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半山悦海花园小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蔡某甲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Q7****号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尹某某及其同事蔡某乙在案发现场,尹某某当场不承认其是苏A1G****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并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后交警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尹某某即是该车的驾驶员,于当晚23时46分,对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后将其带到盐田区人民医院抽血。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65mg/100ml。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甲不负事故责任。该起交通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求情信,悔过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重新鉴定血液乙醇含量告知书,无粤BQ7****号车驾驶员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关于尹某某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07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取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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