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15时许,尹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汽车行驶至兰考县张君墓镇小李庄村路段时与一辆对向刘建海行驶的一辆豫AD03J8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轮汽车驾驶人尹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尹某某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遂将其带至兰考县葡萄架乡卫生院进行抽血取证。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案发后,尹某某自首,并主动赔偿刘某某2000元,求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户籍信息,(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3)尹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尹某某驾驶的轿车出事故照片;(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刘某某与尹某某协议一份。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样中的血醇含量为18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尹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卿
检察官:孔 浩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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