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某某村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宝岛”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隆化县东环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7时40分许行驶隆化县三北种业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冷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尹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到案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9.9mg /100ml. 经隆化县司法鉴定中心对尹某某的血样检验,结果为230.55mg /100ml ,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逃逸情节须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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