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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江宁**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山**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曾因酒后驾驶,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0****号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铁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mg/100ml血。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山**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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