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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57分,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镇**路与**路交叉口时,违反信号灯通行,其所驾车右前侧与横过路口的行人王某某、杨某某相碰撞。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杨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2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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