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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街**委**组,现租住山东省威海市**华园**号**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威海高区**海鲜饭店吃饭饮酒后,持证醉酒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19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湖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华园**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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