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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宛城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绿佳牌电动三轮车,沿郑新10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郑新103省道260KM+600M处(翟庄高速口处)时,越过中心双黄线撞到自北向南正常行驶到该处等信号灯由白某某驾驶的豫AP95Z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30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后双方就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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