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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13时许,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由蓟州**镇**村自家中出发,沿乡村公路向西行驶至一线穿公路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25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后被告人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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