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FA****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金轮场镇往马嘶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金轮镇桂花村8组路口时,操作不当与行人黄某某相撞,至车损、人员受伤。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龙斌
检察官助理 杨雨川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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