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L24线由眉山方向往夹江县漹城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40分,该车行驶至夹江县黄土镇茶坊村5组路段时,尹某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车道与对向驶来由杜某某驾驶的川L*****号小型轿车相撞,川L*****号小型轿车被撞击后又与路边易强的围墙相撞,造成尹某某、杜某某、川L*****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余某某受伤,两车及易强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群众报警,尹某某被送往夹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抽血备检。
经鉴定,尹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经认定,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16日,尹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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