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沿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25分行至九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以东50米处时,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 mg/100m1。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