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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邹某市**街道**村**号,住邹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和朋友孙某某在邹某市**街道办事处一饭店吃饭饮酒后,骑着“**”牌电动二轮车沿**路行驶至**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电动二轮车前部与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尹某某在现场等候,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后将尹某某带至邹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案件司法鉴定所鉴定,“**”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5日,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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