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51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1的“宝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医学院东门附近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陕A****3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随即又与右侧同方向孙某某驾驶的辽P****8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李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尹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65.97mg/100ml。经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
2. 查获经过;
3. 户籍证明;
4. 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 行政处罚措施等书证;
6. 血醇检验报告;
7. 鉴定意见;
8.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其在拘役三至五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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