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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隆回**职工,户籍所在地隆回县**镇**街**号,住隆回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2019年9月24日中午,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隆回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路段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后,民警将其带至隆回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尹某某的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笔录;6.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中共党员证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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