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室,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站交巡大队罚款700元。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白色太阳牌两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南路东道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交证明、查扣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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