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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工地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在吃饭时饮酒。当天晚上20时许,尹某某驾驶京Q*****小车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大道时当场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罪、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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