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2016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检察院门口西侧时,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北侧绿化带内,造成树木、指示牌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3.9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实表现、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广平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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