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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冒用周某的身份证在广州市天河区**路**银行内办理银行卡(卡号:6236683320********,开户行地址:**银行**路支行,户名:周某,预留手机号:1752004****) 。2019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询,周某的身份证(证件编号:4304071994******** )符合居民身份证标准和防伪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银行卡及身份证、鉴定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丘某某、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4、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37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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