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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社区**街**号**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路**苑**栋**单元**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网络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他人的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物流寄递信息、行踪轨迹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信息加价2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后出售给何某某、密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违法所得共计3651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同案犯龚某某、石某某等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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