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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小区**栋**单元**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我院继续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尹某某在“樱**”直播平台注册ID账号100***做主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尹某某“跑车”(价值人民币100余元,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提现)等虚拟礼物后,被告人尹某某即将该会员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发送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会员金某某发送淫秽视频26部。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处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微信身份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金某某在“樱**”平台通过购买“跑车”等虚拟礼物赠送给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加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向金某某传播37个视频文件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及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金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取37部视频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涉案的37个视频文件中27个属淫秽文件,去重后有26个属淫秽文件。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尹某某处查获IPAD1台、手机2部、银行卡1张。

5、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笑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手机号1874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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