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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单元****宾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2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甲、刘某乙以150元的价格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小区**单元**号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并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方式收取嫖资共计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俞某甲、俞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宗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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