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5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辆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926KM+621M处时,刮撞到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曹某某(殁年80岁),后被同方向行驶谢某某驾驶的一辆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碾压,造成被害人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征象。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3月3日由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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