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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95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辽G9****号小型轿车,沿宏伟区辽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玉蜗牛养殖合作社门前,与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4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某无责任。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拨打“120”及“122”报警,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市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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