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安火车北站在建工地往南安市**镇**北路方向行驶,于15时10分许驶入**北路,在向左转弯往**镇**村方向行驶过程中,与沿**北路自**村方向往**镇**路方向行驶的、由叶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立即下车察看,拨打120和省新派出所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主动向派出所民警表明肇事者身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与死者叶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叶谋添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同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某某自动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情况说明报告书、车辆载质量核算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省新派出所处警情况登记表、“120”急救接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叶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复勘照片、车辆复勘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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