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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载着杨某某、李某某沿钟某某南湖原种场丹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因超速行驶,在347国道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与行人贾某甲相撞,造成贾某甲(殁年17岁)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鄂H*****小型客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阿某某、贾某乙、贾某丙、唐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钟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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