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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青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官路17KM+10m处时,因超车时未确保安全与顺行在前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弯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尹某某驾车逃逸,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20日死亡。2019年10月9日,经平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高某某系因摔跌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脑梗塞死亡;因尹某某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2月31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性外伤性脑梗塞,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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