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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7〕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强奸罪,1986年7月21日,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无牌金元牌正三轮车沿**县**镇**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组张某某家门口处时,将由北向南的行人张某某、张某甲碰撞,致张某某、张某甲受伤,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6月22日3时20分许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张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给过2万8千元治疗费,再无其他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尹某某身份信息、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注销证明、土葬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死者张某某儿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6.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照驾驶无证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7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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